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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拍即合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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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申請時間!
補助案名稱
110年「好優Show 學生藝團活動~鄉土歌謠」全臺(含離島)地區
公告日期
2021/3/31
申請期間
2021/03/31 19:00    ~    2021/07/31 17:00
內容
  1. 申請時間:如下表

於110年4月至7月間分五梯次受理收件及審查,各申請案件至遲須於活動辦理前1個月提交計畫申請書,申請截止時間至7月31日止,活動辦理時間如下表。

申請時間 審查及公告
結果時間
活動辦理時間
110年4月25日前申請 5月 110年5月1日至5月9日止
110年4月30日前申請 5月 110年5月10日至10月31日止
110年5月31日前申請 6月 11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
110年6月30日前申請 7月 11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止
110年7月31日前申請 8月 1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1. 辦理期間:110年5月至10月。
  2. 演出場地:全國各地區校園、演藝廳、鄰近所屬社區、戶外場地等。
  3. 演出場次:每案規劃1至2場次。
  4. 演出時間:每場演出以不低於50分鐘為原則,得含示範教學或導覽解說與互動過程。
  5. 辦理內容及補助經費:
類型 辦理區域 經費申請上限 彈性規劃項目
類型1 於縣(市)內展演。 5萬元

1.參加線上觀摩展演,邀請專業攝錄影團隊拍攝影片。
2.跨校聯合展演。
3.跨組別展演。
4.跨類別展演
5.辦理推廣活動。
6.符合上述彈性規劃項目,將視規劃內容酌予核定經費,核定經費上限20萬元。

類型2 至外縣市展演。 10萬元
類型3 至偏鄉或離島展演。 12萬元
  1. 演出團隊得邀請專業攝錄影團隊協助,就活動內容進行影片拍攝、製作、後製剪輯等相關工作。邀請專業攝錄影之演出團隊,須參與線上觀摩展演活動,各團隊請於演出結束後2個月內將演出影音上傳至本部專屬平臺(影音至少須達1080P;影音原始檔(限MP4格式),平臺連結網址將另公布於藝教館「藝拍即合」網站),影片活動內容以10至20分鐘為原則。
  2. 參與影音參與影音上傳之團隊,本部將提供專屬平臺,辦理線上觀摩展演,並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就上傳之影音資料,給予專業評語,並頒發參與證明書,另核予團隊老師及相關人員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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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施對象:
    • 獲頒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決賽參賽資格證明書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團隊。
    • 獲頒108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決賽參賽資格證明書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團隊。
    • 106~107學年度曾獲「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及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決賽團體組優等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團隊。
  2. 線上申請:(計畫申請表詳附件1,計畫經費表詳附件2)符合資格之團隊均得以學校名義,於藝教館「藝拍即合」網站(https://1872.arte.gov.tw/application_list_index.aspx),進入「找補助」項下點【我要找補助】→選擇補助案類型,將帶入補助內容說明(請先下載附件填寫)→點【我要申請】,填寫完畢並夾帶附件上傳→點【送出】,即完成該案件申請。
  3. 繳交資料(檔案請掃描以pdf檔上傳,相關表件免再送紙本)
  • 計畫申請表及計畫經費申請表(需核章)。
  •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 著作財產權使用同意書(參與線上觀摩展演活動之團隊須繳交,詳附件3)

【經費執行及核銷】

  1.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並以「經常門」為限。
  2. 經費依核定計畫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如有結餘款應繳回;另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 於演出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函報藝教館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正本及成果報告表,並上傳3-5分鐘精彩片段(影片以提供Youtube影片連結網址,網址請於報告書中呈現;另參與線上觀摩展演之團隊,提供參與平臺之影片連結網址,無須重新剪輯),以利瞭解整體活動執行效益及經費支用情形等。
備註
  • 活動相關規劃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最新規範審慎規劃辦理。
  • 計畫經審查通過後,請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如有必要需作調整,請敘明變更原因並函報藝教館同意後方可執行;另計畫變更以1次為限(惟因不可抗力因素之變更,不受前述變更次數限制)。
  • 活動海報、節目單等各項露出需加註指導單位教育部及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教育部及藝教館得透過訪視活動及線上影片檢視辦理情形,以瞭解實施成效,作為未來年度申請之參據。
  • 影片內之人物肖像,應獲得當事人同意拍攝,影片經查屬抄襲或侵權者,取消參與資格。
  • 表演作品、影片製作與上傳至公開平臺之影像所使用內容應為合法取得授權之相關素材,如拍攝、製作過程中所涉及之音樂素材、圖案、文稿、肖像及影像等;影音上傳所涉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
  • 教育部得基於表演藝術教育與推廣之非營利性質及教育目的,將展演內容之錄影以紙本、微縮、光碟或其他數位化方式重製、編輯、改作、引用、公開展示、公開陳列、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發行或上網上述之影像內容,並提供讀者以利學術教育資訊交流。另為符合典藏及網路服務之需求,被授權單位得進行格式之變更。
承辦人
蔡玉嬌
(02)23110574分機111及117
joyce@linux.arte.gov.tw
每案上限
NT$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