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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稱「本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19條規定,旨在說明本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並保障資料當事人之權益。向您告知以下事項,請於提供個人資料前審慎閱讀。 一、蒐集之目的 本館因執行「藝拍即合」業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進行蒐集,特定目的為: 1.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 2.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依據上述特定目的,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 1. 識別個人者:姓名、地址、電子郵件、連絡電話、個人簡介、專長。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辦理「藝拍即合」相關業務期間。(另,好優Show活動報名資料保存1年)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 3.對象:本館及本館所屬上級機關。 4.方式: (1)辦理「藝拍即合」相關業務。 (2)聯繫當事人。 四、當事人依個資法第3條得行使之權利 當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其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5.請求刪除。 行使方式: 如欲行使上述權利,請聯繫本館業務承辦人,我們將於收到請求後儘速處理。 五、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之影響 若當事人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可能無法完成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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