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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說明

補助案名稱 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特優團隊聯合音樂會—藝享青春
公告日期 2026/3/1
申請期間 2026/02/26 08:00    ~    2026/03/31 17:00
內容

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推廣活動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3期5年計畫(113-117年)」辦理。

 (二)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三)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推廣活動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由本部統籌規劃,透過徵選全國表演藝術類競賽之優勝團隊辦理各場演出,作為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賽 後推廣之系列活動之一。

 (二)帶領學生至國家級展演中心演出,集合全國北、中、南特優團隊共襄盛舉一同演出,達到互相交流之目的,促進全國藝文教育相互觀摩、友好之機會。

三、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合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四、遴選對象

 (一)臺北國家音樂廳:曾參與110至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特優團隊聯合音樂會「衛武營場次」之學校團隊。

 (二)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音樂廳

   1.獲得「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組決賽高中職以下兒童樂隊、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弦樂合奏、國樂合奏、絲竹室內樂、直笛合奏、口琴合奏及打擊樂合奏類別特優之學校團隊。

   2.每校可同時推派不同類別,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可同時推派不同學程參與。

五、辦理方式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特優團隊聯合音樂會:獲遴選之學校團隊將於臺北國家音樂廳或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音樂廳辦理聯合音樂會。

六、活動內容規劃

 (一)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特優團隊聯合音樂會

   1.規劃原則:演出曲目數不限,惟以總合15分鐘為上限,並以展現學習成果為規劃。

   2.遴選時間:自本計畫發布日起至115年3月31日。

   3.演出場地:臺北國家音樂廳、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音樂廳。

   4.演出場次:共3場次,實際演出時間、場地由主辦單位統籌規劃。

   5.演出時間

     (1)115年6月2日 (二)下午7時至9時(臺北)。

     (2)115年6月29日(一)下午7時至9時(高雄)。

     (3)115年6月30日(二)下午7時至9時(高雄)。

   6.補助校數:預計遴選18校(每場次各6校),獲選團隊本部予以補助辦理。

   7.獲選之學校演出節目需配合並遵守主辦單位規劃。

七、活動經費

      補助參與推廣活動及講座示範演出之學校「交通費及保險費」,每校補助「上限為5萬元(核實編列,以單據核銷)」;活動當天提供全體演出學生及帶隊師長(每校限5名)餐點。

八、經費編列基準: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惟以「經常門」為限。

九、遴選評審方式

  (一)第一階段就繳交資料由主辦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二)第二階段將由主辦單位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審查,依申請學校之類組進行複選。

  (三)第三階段必要時由遴選委員至入選之學校進行訪視及決選。

  (四)各校同一團隊(學程、類別)以同一場次不得於隔年連續入選為原則。

十、遴選時程

時       程

內             容

遴選辦法公告

115年3月2日(一)前

收件起迄日

自計畫發布日起至115年3月31日(二)止

資格審核及遴選作業

115年4月

遴選結果公告

115年5月4日(一)前

 

十一、公布方式

    115年5月4日(一)前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球資訊網https://www.arte.gov.tw/及藝拍即合網站https://1872.arte.gov.tw/index.aspx公告遴選結果。

十二、報名程序

  (一) 線上申請:符合資格之團隊均得以學校名義,於「藝拍即合」網站https://gov.tw/i73,進入「找補助」項下點【我要找補助】→選擇補助案類型,將帶入補助內容說明(請先下載附件填寫)→點【我要申請】,填寫完畢並夾帶附件上傳→點【送出】,即完成該案件申請。

  (二)收件截止日:115年3月31日(二)下午5時止。

  (三)線上申請之附件資料,應包含以下檔案(檔案請掃描以pdf檔上傳):

  1. 計畫申請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特優團隊聯合音樂會(如後附)。
  2. 相關證明文件(例:獲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組特優獎狀)。
  3. 演出影片:影片總長不超過15分鐘,以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參賽現場演出紀錄影片為佳,影片係提供遴選委員審查用。
  4. 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經通知補件未補件者,不予受理,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十三、經費執行及核銷:

  (一)經費執行:經費應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如有結餘款應繳回;另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核銷: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2個月內,函報主辦單位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正本及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等相關資料至主辦單位辦理核結。

十四、預期效益

  (一)提供展演平臺,展現學生表演藝術學習成果。

  (二)擴大學生參與藝術與美感活動機會,豐富生活之藝術與美感體驗,發展跨領域視野。

  (三)利用網絡不受限之特色,打破分區競賽之界限,擴大觀摩人數,以達本部推廣藝術教育之效益。

十五、注意事項

  (一)計畫經審查通過後,請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切勿任意變動,如有必要因素需作調整(含變更演出曲目及內容),請敘明變更原因並通知主辦單位同意後方可執行。

  (二)影片內之人物肖像,應獲得當事人同意拍攝,影片經查有侵權者,後果自負並取消下一年度申請資格。

  (三)表演作品、影片製作與上傳至公開平臺之影像所使用內容應為合法取得授權之相關素材,如拍攝、製作過程中所涉及之音樂素材、圖案、文稿、肖像及影像等;影音上傳所涉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

  (四) 教育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得基於表演藝術教育與推廣之非營利性質及教育目的,將展演內容之錄影以紙本、微縮、光碟或其他數位化方式重製、編輯、改作、引用、公開展示、公開陳列、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發行或上網上述之影像內容,並提供讀者以利學術教育資訊交流。另為符合典藏及網路服務之需求,被授權單位得進行格式之變更。計畫書嚴禁抄襲或侵犯他人之著作權益,表演內容需取得合法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引發任何糾紛時,由參選單位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授權諮詢相關資訊: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2-2738-0007)。
  2. 上傳影音之重製權:臺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02-2254-4076)。
  3. 上傳影音之公開傳輸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02-2511-0869#215)。

  (五)入選之學校或社團需同意將計畫內容、活動照片、演出影音紀錄及成果等書面與數位相關資料,無償提供給教育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作為非商業用途之使用,並需同意將活動成果公開於教育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並分享於相關網站及Facebook粉絲團。

十六、倘對本計畫有任何疑問,請洽以下單位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06-505-2916轉2012張老師。

備註
承辦人 徐至理
(02)7736-5541
hsu03@mail.moe.gov.tw
每案上限 NT$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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